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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1)总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计算工期为235天。
(2)该进度计划能满足合同工期的要求。
(3)该进度计划中的关键工作有A、B、F、J、K、M。
2.(1)由于(69000-60000)/60000×100%=15%>10%,因此,土方工程综合单价要进行调整。
(2)不调整综合单价的工程量=60000×(1+10%)=66000(m³)。
(3)调整综合单价的工程量=69000-66000=3000(m³)。
(4)业主应支付的土方开挖工程款=66000×40+3000×40×0.85=2742000(元)。
3.(1)总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要求。
理由:业主进行设计变更属于业主的责任,且工作I延期15天开工超过其总时差10天,会影响工期5天。
(2)总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的费用索赔额=86×40+20×1200+15×80=28640(元)。
4.(1)不妥之处一:分包商向业主提交资质审查资料。
正确做法:分包商向承包商提交资质审查资料。
(2)不妥之处二:分包商向业主申报了增加的工程量并提出相应费用补偿要求。
正确做法:分包商应当向总承包商申报增加的工程量并提出相应费用补偿要求。
5.事件一、二、三发生后,该项目的实际工期为24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