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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直接致函设计单位。理由: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进行设计变更。发现问题应向建设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要求。
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在取得设计变更前签发变更指令不妥。理由:取得设计变更文件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变更费用和工期进行评估,并就评估情况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调后签发变更指令。
2.(1)甲施工单位的答复不妥。
理由:分包单位的施工行为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整改通知不妥。
理由:整改通知单应签发给甲施工单位,因为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3.本次暂停施工不正确。
理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无权签发《工程暂停令》,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4.不正确。
理由:乙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或甲、乙施工单位有合同关系),乙施工单位的损失应由甲施工单位承担。
5.不正确。
理由:因监理工程师是在合同授权内履行职责,施工单位所受的损失应向建设单位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