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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教师资格综合素质考点精华讲义(中学)第2章教育法律法规(9)


《教育法》还保障了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⑦对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规定
《教育法》赋予教育主体在中国法律范围内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权利。⑧有关法律责任
《教育法》明确了主体义务相关的三大方面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二、教育单行法
教育单行法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
教育法律。教育单行法遵循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义务教育法》的性质与地位
《义务教育法》是教育单行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义务教育法》对《教育法》规定的“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中的义务教育制度进行法律规范。
2.《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1)基本结构
《义务教育法》共有三部分(总则、分则、附则),八章,63条。其中,总则是对义务教育活动的总体规定.分则是对义务教育活动各个方面的分别规定.附则是未尽表达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2)主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度概说】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实施目标】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适用对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政府、家长、学校、社会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保障措施】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督导制度】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问责制度】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2015年下半年中学真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   )。
A.应该引咎辞职B.应被就地免职C.应承担刑事责任D.应受行政训诫
【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
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第十条【奖励制度】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入学条件】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本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专门批准
第十二条【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2016年上半年中学真题】某初中为提高生源质量,自行组织入学考试,实行跨学区招生,
该学校的做法(   )。
A。合法。学校有招收学生的权利B.合法,学校有自主办学的权利C.不合法,违反了尊重学生人格的规定
D.不合法,违反了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
【答案】D。解析:该学校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因此,学校自行组织的入学考试违反了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保障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社会的义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学校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寄宿学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民族学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特殊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襄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兰人犯罪去规定的严重不曼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耒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耒成生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