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教师资格《中学综合素质》考点讲义精华汇总:第2章教育法律法规
时间:2017-11-2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从考试大纲看本章考点 1.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 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 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 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 2.教师权利和义务 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3.学生权利保护 了解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曩述 考点聚焦 1.了解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2.重点理解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 考点梳理 一、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根据制定教育法律的主体权限与性质的不同.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 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教育法的 制定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由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它是我国法律的渊源,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权力机构等制定 的法律、规章、规定等都不得与此相抵触。 知识拓展 在我国,广义的教育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 政法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 教育行政规定等。 (二)教育法的功能 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它是教育法具有生 命力的内在依据。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 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违法的责任承担。 教育法具有如下功能: 1.规范功能 教育法是通过规定教育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施后所承担的责任来调整教育活动和教 育关系的。 2.标准功能 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人们是否进行教育行为是以教育法律为准绳的。 3.预示功能 教育法律规范使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如何开展教育活动及在什么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 4.强制功能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仅靠人们的自觉遵守是不够的,必须以强制力为后盾.使其得以坚决贯彻 执行。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固有的,指导教育法制活动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它是 有关教育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教育法制宣传、普及和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依据。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是我国宪法原则和法制建设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基本教育方针的集中体现.它 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基本制度的特点。 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我国《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一规定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 想性质和基本原则依据。 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 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规定:“国家在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 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上述两条规定指明了教育的社会主义培养方向。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还包含着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 切优秀成果。 《教育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 一切优秀成果。”该条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法在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同时.还重视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 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 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一规定要求教育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 运转,并明确指明了宗教不得干涉教育活动。 《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这说明教育法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都应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的,坚持教育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 语教育。”汉语言文字是我国普遍通用的语言文字.也是联合国工作语言文字之一。因此在教学语言文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