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教师资格综合素质考点精华讲义(中学)第2章教育法律法规(5)
时间:2017-05-1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教育行政复议不服,就可以提起教育行政诉讼,来体现司法救济的最终救 济作用。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 教育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教育法所保护的合 法权益.而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给予法律补救,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对其做 出判决的诉讼活动和制度。 3.仲裁渠道 仲裁是根据纠纷双方的共同意愿,由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 议,依据事实做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做出裁决的活动。 仲裁渠道与行政、司法渠道不同。行政、司法救济是由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仲裁则没有 国家机关的参与.是建立在纠纷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非国家机关的仲裁机构以平等的第三者身份 进行的活动。 4.调解渠道 调解是指纠纷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群众调解组织的排解疏导下,当事人互 相谅解.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 第二节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考点聚焦、 1.本节知识点在历年考试中大多以客观题形式进行考查。 2.在历年考试中,《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是历年考查的重点,考生尤其要对《教育法》有深刻的 认识,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 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 考点梳理 一、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案件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其特点表现为: (1)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严重违法行为,即由犯罪行为引起,其社会危害性大。一般的违法行为, 不触犯刑法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2)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决定行为人是否应 承担刑事责任. 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 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20.12年下半年中学真题】赵某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被校长在全校教师会议上点名批评, 赵某听说后,不辨是非,将校长打成重伤,依法对赵某追究( )。 A.违宪责任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D.一般责任 【答案】C。 五、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使受害 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如果侵犯了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一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 式。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 1.行政渠道 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方式. (1)教育行政申诉制度 教育行政申诉制度是指公民在其教育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教育行政机关诉 明理由,请求获得救济的制度。它主要包括教师的申诉和学生的申诉,两者都属于非诉讼的行政申诉 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 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 处理。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 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2)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 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 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2.司法渠道 司法渠道又称诉讼渠道,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凡是符合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案件,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获得司法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教育行政复议不服,就可以提起教育行政诉讼.来体现司法救济的最终救 济作用。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 教育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教育法所保护的合 法权益,而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给予法律补救。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对其做 出判决的诉讼活动和制度。 3.仲裁渠道 仲裁是褪据纠纷双方的共同意愿,由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 议,依据事实做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做出裁决的活动。 仲裁渠道与行政、司法渠道不同。行政、司法救济是由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仲裁则没有 国家机关的参与,是建立在纠纷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非国家机关的仲裁机构以平等的第三者身份 进行的活动。 4.调解渠道 调解是指纠纷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群众调解组织的排解疏导下.当事人互 相谅解,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 第二节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考点聚焦 1.本节知识点在历年考试中大多以客观题形式进行考查。 2.在历年考试中,《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是历年考查的重点,考生尤其要对《教育法》有深刻的 认识,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 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 考点梳理 一、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教育法》的性质与地位 1.性质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教育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 关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 力.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2.地位‘ 《教育法》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国家基本法律地位,对我国整个教育领域的活动,进行 了整体的规范.为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整体建设奠定了基础。 《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宪法”,在教育法律法规纵向层次中处于顶层,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 的母法。有了这一教育基本法、母法,在它之下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有了依据。 (二)《教育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 1.基本结梅 《教育法≥共有三个部分(总则、分则、附则),十章,86条。其中,总则是对我国教育活动的总体规定? 分则是对我国教育活动各个领域的分别规定,附则是对未尽表达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2.主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癌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