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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讲义 第一章: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监管(6)


Ⅰ. 业务推广               Ⅱ. 协议签订
Ⅲ. 服务提供               Ⅳ. 客户回访         Ⅴ . 投诉处理        
A.Ⅰ、Ⅱ、Ⅲ、Ⅳ                
B.Ⅰ、Ⅱ 、Ⅳ、Ⅴ
C.Ⅱ、Ⅲ、Ⅳ、Ⅴ                
D.Ⅰ、Ⅱ、Ⅲ 、Ⅳ、Ⅴ
答案:D
解析:要求全业务流程留痕管理
十、投资顾问禁止性行为
组合选择题:下列属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的有(  )
Ⅰ. 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Ⅱ. 与委托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Ⅲ. 向委托人承诺投资收益
Ⅳ.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A.Ⅰ、Ⅱ、Ⅲ、Ⅳ           B.Ⅰ、Ⅱ 、Ⅳ
C.Ⅱ、Ⅲ、Ⅳ              D.Ⅰ、Ⅱ、Ⅲ
答案:A
解析:全属于禁止行为
十一、投资顾问应具备的职业操守
选择题:2016年6月真题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的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  )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A.可以向公司的其他投资顾问
B.可以向公司的其他客户
C.不得向他人
D.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向他人
答案:C
解析:《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原文
十二、通过公众媒体开展业务的要求
  一、机构通过公众媒体(广播、电视、网络、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遵守《广告法》,广告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
  二、鼓励机构组织安排顾问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三、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第四节  法律责任
大纲要求:
掌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一、监管机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二、监管措施
  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
三、处罚措施
  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四、司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证券法》
一、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
  对象:机构和个人
  处罚:责令改正,处3-20万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登记结算机构
  对象:任意机构和个人
  处罚: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三、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四、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规定
  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处10-3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选择题:2016年11月真题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律规则,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A.责令整改 B.采取监管措施
C.作出行政处罚 D.移送司法机关
答案:C
解析:首先排除D,其次由于情节严重排除B,A不全面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