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基础知识)三色笔记讲义:第三章期货合约与期货交易制度
时间:2016-10-2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考点一、期货合约的概念 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考点二、期货合约标的选择 在选择标的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条件: (1)规格或质量易于量化和评级; (2)价格波动幅度大且频繁; (3)供应量较大,不易为少数人控制和垄断。
考点三、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及设计依据 (1)合约名称:注明合约的品种名称及其上市交易所的名称。 (2)交易单位/合约价值:交易单位是指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物的数量;合约价值是指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物的价值。 (3)报价单位:报价单位是指在公开竞价过程中对期货合约报价所使用的单位,即每计量单位的货币价格。 (4)最小变动价位:在期货交易所的公开竞价过程中,对合约每计量单位报价的最小变动数值。 (5)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它规定了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 限制的确定取决于标的物价格波动的频繁程度和波幅大小。 涨停板=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允许的最大涨幅 跌停板=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一允许的最小跌幅 (6)合约交割月份:某种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 (7)交易时间。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由交易所统一规定。交易者只能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进行交易。期货交易所一般每周营业5天,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8)最后交易日: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9)交割日期:合约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以实物交割或现金交割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的时间。 (10)交割等级:由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准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合约标的物的质量等级。 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替代品的质量等级和品种。交货人用期货交易所认可的替代品代替标准品进行实物交割时,收货人不能拒收。 (11)交割地点: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进行实物交割的指定地点。指定商品期货交割仓库时应主要考虑仓库所在地区的生产或消费集中程度,仓库的储存条件、运输条件和质检条件等。 金融期货交易需交易所指定交割银行。 (12)交易手续费:按照成交合约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成交手数收取的费用,手续费过高会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量,但可抑制投机。 (13)交割方式:期货交易的交割方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商品期货、股票期货、外汇期货、中长期利率期货通常采取实物交割方式,股票指数期货和短期利率期货通常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14)交易代码。为便于交易,交易所对每一期货品种都规定了交易代码。
考点四、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买方和卖方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通常为5%~15%)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一)在国际期货市场上,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一般有如下特点: (1)对交易者保证金的要求与其面临的风险相对应。 (2)交易所根据合约特点设定最低保证金标准,并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节保证金水平。 (3)保证金的收取分级进行,分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 (二)我国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1)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率,保证金比率随交割的临近而提高。 (2)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比率。 (3)某期货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时,相应提高交易保证金比率。 (4)按结算价计算的连续若干个交易Et的价格累积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5)期货合约交易异常时,按规定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