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 私设会计账簿的;
3. 未按照规定填制 、 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 、 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3
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 灭失的;
9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
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
(1)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4)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 |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5)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 |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资任 。
(2)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or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5)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侬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 |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
(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
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彻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宿、商业秘密 |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