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最新教材(7)
时间:2018-01-0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2)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注意】不是保管期满,即可销毁 (3)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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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毁 |
【销毁程序】 (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 、册数、起止年度、 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 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 (3)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or盖章。 【对比】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由①单位档案管理机构、②会计管理机构和③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
【不可销毁的】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
(六)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不同情况 | 处置办法 |
1、单位分立 |
(1)【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2)【原单位解散的】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3)【未结清的】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业务移交】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 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2、单位合并 | 由合并后的单位[5]统一保管 |
3、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 , 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也 |
4、单位之间 交接 |
(1)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巳保管期限等内容。 (2)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消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消册上签名或盖章。 【注意】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