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最新教材)(3)
时间:2017-12-2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2)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的1年内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2.税款的补征和追征 (1)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非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规),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 (2)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 (三)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的有关事项 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考点】车辆购置税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购置: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其他(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行为。 征收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考点】应纳税额计算 1.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规定 (1)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最低计税价格 (1)使用最低计税价格的情形 ①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②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2)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考点】税收优惠 1.免征 (1)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4)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电汽车。 (5)新能源汽车。 2.税收减免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自2018年1 月1 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考点】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 自×××之日起60日内 2.准予申请退税的情形 ⑴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 ⑵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 ⑶其他。 【注意】车辆退回的,自“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年限”,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不满1年的全额退税。 3.纳税环节:最终消费环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