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最新发布)(7)
时间:2019-10-1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第 七十九 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八十 一 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并不得再次分包,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视为同意评标结果,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不得收取费用,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其投标无效,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必要时,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十 三 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也可以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不得参加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 “其资格许可和”,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698号) …… 十八、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标底必须保密,没收收受的财物,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 二 条 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 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 此外。 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从其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从其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应当主动回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 ‰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