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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点精华:第3章股本融资(24)

 
(二)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操作规范及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注:部分内容见“(一)”中说明,其他内容省略。
(三)招股说明书(意向书)及摘要的内容与格式;招股说明书(意向书)及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要求;特殊行业招股文件的主要披露要求
  本部分内容涉及法规:
1.A《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5月18 日,证监发行字[2006]5号修订)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
3.△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0年11月2日)
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0年11月2日)
5.△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0年11月2日)
6.△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1年2月6日)
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2年3月19日  证监发[2002]17号)
本部分内容繁多,但历年均很少涉及考点,因此略去。
【例题1·(2015年5月)】公司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需包括以下内容(  )。
A.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
B.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并作为发行保荐书的附件
C.最近一年原始财务报表
D.发行人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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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网校解析: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四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确认招股说明书中与其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第五条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并作为发行保荐书的附件。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C、D,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附录,需提供的文件包括“5—3—1  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5—6  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四)股票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披露要求
1.△《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12月30日)
2.△《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年12月27日)
  具体内容略。
(五)创业板上市招股书备查文件的披露及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略)
(六)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最新规定及配套文件的相关要求
  参见第五章《定价销售》部分内容。
(七)其他规定(根据大纲附录列示法规增加)
1.△《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2013年12月13日,证监会发行监管函[2013]328号)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和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严格审核秩序,现就预先披露等问题通知如下
 
1.提交预先披露材料时点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点要求提交用于预先披露的材料,包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承诺函(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等
(1)保荐机构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预先披露材料
(2)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按要求回复反馈意见后,审核部门将通知保荐机构提交用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保荐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预先披露材料提交至审核部门
1.提交预先披露材料时点 (3)遇其他需更新预先披露材料情形的,审核部门可通知保荐机构提交用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保荐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预先披露材料提交至审核部门
中国证监会审核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
2.本通知发布前已提交…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提交首发申请但尚未通过发审会的企业(以下简称“在审企业”),……(不再适用,不看)
3.各责任主体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切实落实其诚信义务等事项,并在相关文件中披露
(2)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发申请文件应符合《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
(3)在审企业及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通过发审会但尚未获核准的企业,应在报送预先披露或会后事项材料时,一并补充提交相关文件
4.审核工作 审核部门将按照申请文件受理时间有序开展初审工作,并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中止审查、终止审查的规定
(1)延期后不提交材料、中止审查
①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应书面说明理由和延期时间,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②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按《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中止审查
4.审核工作 (2)在报送预先披露更新材料的同时报送书面说明
①保荐机构应在报送预先披露更新材料的同时报送发审会材料、招股说明书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
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延期提交的具体时间,并按《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中止审查
(3)初审后及发审会前准备
①审核部门在发行人预先披露更新后安排初审会
②初审会结束后,审核部门以书面形式将需要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进一步说明的事项告知保荐机构,并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做好提请发审会审议的准备工作
4.审核工作 (4)发审会前无须修改材料、关注媒体报道情况
①发审会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无须根据审核部门的意见修改已提交的发审会材料和预先披露材料。涉及修改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的,在申请文件封卷材料中一并反映
②发审会前,相关保荐机构应持续关注媒体报道情况,并主动就媒体报道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的质疑进行核查
4.审核工作 (5)恢复审查
①中止审查项目申请恢复审查的,由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书面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②我会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出具恢复审查通知
③恢复审查时,根据其中止审查前已进入的审核环节,排在恢复审查通知之日该审核环节全部企业之后,并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6)终止审查
  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预先披露材料和发审会材料,也不申请延期或者中止审查的,将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予以终止审查
5.疑问调阅   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对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情况存在重大疑问的,将调阅中介机构工作底稿,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重大问题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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