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点精华:第3章股本融资(24)
时间:2017-10-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二)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操作规范及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注:部分内容见“(一)”中说明,其他内容省略。 (三)招股说明书(意向书)及摘要的内容与格式;招股说明书(意向书)及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要求;特殊行业招股文件的主要披露要求 本部分内容涉及法规: 1.A《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5月18 日,证监发行字[2006]5号修订)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 3.△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0年11月2日) 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0年11月2日) 5.△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0年11月2日) 6.△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1年2月6日) 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2年3月19日 证监发[2002]17号) 本部分内容繁多,但历年均很少涉及考点,因此略去。 【例题1·(2015年5月)】公司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需包括以下内容( )。 A.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 B.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并作为发行保荐书的附件 C.最近一年原始财务报表 D.发行人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 233网校答案:ABD 233网校解析: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四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确认招股说明书中与其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第五条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并作为发行保荐书的附件。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C、D,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附录,需提供的文件包括“5—3—1 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5—6 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四)股票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披露要求 1.△《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12月30日) 2.△《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年12月27日) 具体内容略。 (五)创业板上市招股书备查文件的披露及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略) (六)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最新规定及配套文件的相关要求 参见第五章《定价销售》部分内容。 (七)其他规定(根据大纲附录列示法规增加) 1.△《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2013年12月13日,证监会发行监管函[2013]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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