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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点精华:第3章股本融资(19)

 
【例题1·(2008年)】下列关于发审委的工作规程正确的是(  )。
A.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
B.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
C.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D.暂缓表决的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
233网校答案:BD
【例题2·(2008年)】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
A.某发审委委员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B.某发审委委员私下与本次所审核的发行人进行过接触
C.某发审委委员担任经理的公司与发行人有行业竞争关系
D.某发审委委员的弟弟的配偶担任发行人所聘请的保荐人的独立董事
233网校答案:CD(AB属于禁止行为,CD属于应该回避的)
(三)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并预披露后中止审查、恢复审查、反馈意见回复、变更中介机构等程序的具体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12月16日,证监令第66 号)

第二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受理(略)
第二节审查
 
1.反馈意见及回复 (1)反馈次数及时间要求
①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
②申请人应当在审查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回复的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
③确需由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④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情况复杂,审查部门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书面反馈的次数,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1.反馈意见及回复 (2)其他要求
①书面反馈意见由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由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
②审查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在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送达申请人之前,不得就申请事项主动与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进行接触
③需要申请人当面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进行会谈。涉及重大事项的,审查部门应当制作会谈记录,并由审查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会谈的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签字确认
第三节决定
1.终止审查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2)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3)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4)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5)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2.中止审查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2)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3)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4)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3.恢复审查 因上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中国证监会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同意恢复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恢复审查通知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中国证监会2014年4月4 日)
2016.12.9证监会进行修订。
一、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后,在审核过程中发生何种情形时发行人会被列入中止审查的名单?
答:在审核过程中,有些企业因为出现了一些客观情况,使得审核程序无法继续,或者存在对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质疑且有一定的线索,需要通过必要的核查来查清事实。在这些情况下,为维护正常的审核秩序,本着对发行人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会将这些企业列入中止审查的名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四类情形:
(一)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情形:
1.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删除2.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但: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我们将直接终止审查。
2.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
3.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审核程序冲突。
(一)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情形:
4.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签字会计师、律师发生变更,需要履行相关程序。(16.12.9之前更换保荐机构需要终止审查重新申报)
(二)发行人主体资格存疑或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情形
1.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保荐机构或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2.保荐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质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形
1.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存在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
2.根据发行申请文件披露的信息,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明显存疑,需要进一步核实。
3.媒体报道、信访举报反映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发行人申请文件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其他影响首次公开发行的重大事项,经初步核查无法澄清。
注意: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根据2013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