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发行程序 |
1.董事会决议 |
(1)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
(2)本次发行股票时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董事会还应当依法合理制订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新增,创业板多出) |
2.股东决议 |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
(2)发行对象 |
(3)发行方式(新增,创业板多出) |
(4)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
(5)募集资金用途 |
(6)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
(7)决议的有效期 |
(8)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
(9)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
3.制作申请文件并申报 |
(1)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
(2)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创业板无此条) |
(3)成长性专项意见(创业板独有)
①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②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并分析其对成长性的影响(新增) |
4.受理 |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5.初审、审核 |
1)创业板规定 |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建立健全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的检查制度(新增) |
2)主板规定 |
(1)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
(2)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
6.核准 |
1)创业板规定 |
(1)监会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本次修订明确3个月内),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2)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同主板) |
2)主板规定 |
(1)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
(2)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
7.发行 |
1)创业板规定 |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超过12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本次修订将原6个月内修订为12个月内) |
2)主板规定 |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15年发行文件是6个月,但13年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都是12个月。) |
8.核准后发行前重大事项(原规定与主板完全相同)本次修订如下: |
1)创业板规定 |
(1)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 (2)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增加) |
其间发生重大事项的①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
2)主板规定(创业板原规定) |
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 |
(1)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2)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