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基金从业资格《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高频考点:第十章(2)
时间:2018-01-0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4.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和实际的经营场所,其从业人员的人数应当与其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内控制度相匹配,并且应当具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的高管人员。 另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充足的资本金,以维持一定期间内的基金管理人的人员工资、办公开支、租赁费用等运营费用支出。 考点2、登记与备案的方式和内容 (一)登记与备案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与基金备案,主要通过基金业协会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相关材料或信息。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二)登记与备案的内容 1.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通常应提交以下材料或信息: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4)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5)基金管理人的基本制度;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业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基金备案的内容 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备案,通常应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以下材料或信息: (1)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2)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4)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5)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考点3、登记与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1.不予登记 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 (1)申请机构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行为的。 (2)申请机构存在虚假填报、恶意欺诈等行为。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提交的登记信息存在误导 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3)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 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4)申请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 (5)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在完成整改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1)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 (2)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 (3)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 3.将管理人列入异常机构对外公示 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一旦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1)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 2次的; (2)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 (3)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 第三节 其他自律管理 考点1、合法募集主体 可以从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的合格主体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在基金业协会办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其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