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基金从业资格《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高频考点:第十章
时间:2018-01-0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基金从业资格 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第十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自律 第一节 行业自律概述 考点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性质 1、《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2、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基金业协会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由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考点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工作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査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5.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6.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7.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8.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登记与备案 考点1、登记与备案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登记与备案的原则 1.及时性 基金管理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在进行基金的募集前,应当及时向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进行基金的募集。如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对所募集的基金进行备案。 2.信息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 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应确保其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得虚构、捏造、伪造不实或已无效的信息进行填报。 (二)登记与备案的基本要求 1.主体资格要求 基金管理人只能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自然人不能登记为基金管理人。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的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2.专业化经营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专业化经营,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运营: (1)基金管理人的主营业务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2)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 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字样; (3)同一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私募股权、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 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3.防范利益冲突要求 (1)基金管理人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2)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其他非金融业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类管理人不得兼营“投资咨询”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管理人,需要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审慎调查和论证说明;并且,“投资咨 询”业务的实际经营范围不得存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由于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