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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金从业资格《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高频考点:第九章(3)


4、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管理人和投资顾问的权责划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聘用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顾问开展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所面临的风险。
考点8、跨境股权投资基金的政府管理
1、跨境股权投资基金活动,主要包括跨境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以及股权投资基金的跨境投资两类行为。
2、前者主要是指外国基金管理人或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参与发起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后者则是指设立于中国境外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或设立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境外企业的行为。
考点9、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
1、股权投资监管提出了向合格投资者募集、非公开募集、禁止保底保收益等底线要求,违反这些底线要求,极易滑向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深渊。非法集资案件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大类。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的主要差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外,此类案件还可能涉及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等。
第三节  政府管理的形式与手段
考点1、监管机构的调查手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配套规范的授权,中国证监会在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信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考点2、处理方式
1、行政监管措施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措施:(1)责令改正;(2)监管谈话;(3)出具警示函;(4)公开谴责。
2、行政处罚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等。
3、移送司法机关
  中国证监会在检查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将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审查处理。
第四节  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政策支持
考点1、对早期企业股权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在税收上给予特别支持。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考点2、创业投资基金豁免国有股转持
1、国有企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如国有成分达到50%以上,则股权投资基金会被认定为国有性质,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目标企业,目标企业IPO时,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国有股东,需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2、经国务院批准,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3、投资的未上市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