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三色笔记考点 第17章 基金的投资交易与清算(4)
时间:2016-09-2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4.买断式回购业务
5.债券远期交易 6.债券借贷
知识点九、主要的证券交易所 (一)欧洲主要证券交易所 1.伦敦证券交易所 2.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 3.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一泛欧证券交易所 (二)美洲主要证券交易所 1.纽约证券交易所 2.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三)亚洲主要证券交易所 1.香港交易所 2.东京证券交易所 3.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知识点十、基金公司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交易与结算 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当由境内资产托管机构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可以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 2.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1)在境外设立,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2)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4)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5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可以不受第(3)项规定的限制。 3.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1)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受当地政府、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3)有足够的熟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6)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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