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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国际化时代的大学评估(最新发布)(3)

尤其是在法学界,几乎所有研究都属于实践性知识的范畴,几乎所有成果都与“善与权衡的技艺”相联系,因此,相应的对话和沟通自始至终都包含价值的评判。在法学院,特别是在成文法系的高层次职业教育机构,与法律相关的知识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即法教义学(与规范对应)与法社会学(与事实对应)。

法教义学采取以法律为教条的立场,以法律体系的无谬性为出发的前提,并试图在毫不怀疑从法律规范中能找到正确答案的基础上建构一个自洽的、没有矛盾的体系。例如,德国普夫塔(Georg F. Puchta)的概念法学奉行逻辑至上主义,通过法条的三段论推理、内容包摄技术以及个案中的概念计算来解决审判问题,轻视社会环境和历史背景对法律思维的意义。但是,进入20世纪后,法教义学不能适应日益动态化、复杂化的事实以及社会需求。于是在德国出现了自由法学运动,在美国出现了法律现实主义运动,试图克服法教义学的僵化问题。 其结果是法官的裁量权大幅度伸张,法律规范不再具有绝对真理的地位。正如哈特(Herbert L. A. Hart)所说,司法如何在 “确定的内核”(core of certainty)与“怀疑的阴翳”(penumbra of doubt)之间保持客观性、公正性成为法学的时代任务。在预测判决的呼声中,法社会学应运而兴。法社会学强调作为科学的法律观和作为工程技术的法律观,与理工科的思维方式颇有相通之处,侧重批判理性、客观性以及普遍性。但不得不指出,法学的主流毕竟是规范本身而不是与规范相关的现象或事实,而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式近些年来也在发生从结构到过程、从功能到涵义、从客观性/主观性到主观间性(intersubjectivity)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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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

总之,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也包括法学界,研究对象具有不断增大的复杂性、多元性以及互动性,不可能一言以蔽之,也不可能同理而论之。因此,必须承认不同记述和不同逻辑的并存以及各种各样的排列组合,必须为学术保留一些暧昧的、非决定论的空间。当然,这实际上也在提示人们,文科的研究活动不应该在某一专业的疆域内固步自封,要注重学科交叉,要注重不同知识领域之间的结合与互动,要注重在众多主体交涉中形成的共同建构。

对于人文社会科学而言,学术的本质是发现或者邂逅未知对象,与之进行对话,进而通过沟通和诠释不断实现话语体系的自我更新或者革命。通过与他者的交流而实现相互理解,在反驳和商谈中进行知识创新,并通过涵义的解释达成共识,这一切都要求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乔姆斯基(Avram N. Chomsky)之流的语言理论作为新的研究范式。在这样的视野里,任何词汇、概念、命题、理论以及逻辑都不是绝对的,研究方法也更具有动态性,强调怀疑和批判。简而言之,什么都有(兼容并蓄),但并非有什么都行(思想交锋)——这才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创造性和竞争力的本质性条件。为此,文科的发展特别需要自由和宽容的环境。正因为结论的可能性是复数的、不那么透明的,所以,对文科研究的评估也就很难数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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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姆斯基

三、教师和研究者的考核与数量化指标管理

然而,当今的文科研究和教学根本就无法逃避大学管理层下达的任务指标和量化要求,遑论比较容易进行数字化管理的理工科。各院系也不得不层层进行压力传递,对所有专业教师采取严格考核和奖惩的措施。其结果,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当今中国的校园都变得越来越像企业厂区,形成并且不断发展福柯(Michel Foucault)所描绘的那种规格化的权力关系。在一定目标管理模式之下,教育和研究的各种活动都被分解为一系列的量化监控指标,在每一个具体环节和时点都在进行观测、统计、登记以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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