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职称会计实务讲义:第五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13)
时间:2018-02-2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二)营业外支出 1、营业外支出的核算内容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和无形资产出售损失。固定资产处置损失,指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所取得价款,或报废固定资产的材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抵补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清理费用、处置相关税费后的净损失;无形资产出售损失,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所取得价款,抵补出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出售相关税费后的净损失。 2、营业外支出的账务处理 【例5-41】出售无形资产 【例5-42】原材料毁损 【例5-43】某企业用银行存款 支付税收滞纳金30 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30 000 贷:银行存款 30 000 【例5-44】某企业本期营业外支出总额为840 000元,期末结转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840 000 贷:营业外支出 840 000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有( )。 A.无形资产处置损失 B.存货自然灾害损失 C.固定资产清理损失 D.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失 【答案】ABC 三、所得税费用 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部分,其中,当期所得税是指当期应交所得税。 (一)应交所得税的计算 应交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当期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等),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的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例5-45】甲公司2017年度按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9 800 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全年实发工资、薪金为2 000 000元,职工福利费300 000元,工会经费50 000元,职工教育经费100 000元,经查,甲公司当年营业外支出中有120 000元为税收滞纳罚金。假定甲公司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纳税调整数=职工福利费(300 000-2000 000×14%)+ 工会经费(50 000-2000 000×2%)+ 职工教育经费(100 000-2000 000×2.5%)+ 税收滞纳罚金120 000=200 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9 800 000+200 000=20 000 000(元) 当期应交所得税额=20 000 000×25%=5 000 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5 0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000 000 【例5-46】甲公司2018年全年利润总额(税前会计利润)为10 200 000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200 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甲公司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将其扣除。甲公司当期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 200 000-200 000=10 000 000(元) 当期应交所得税额=10 000 000×25%=2 500 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2 5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 500 000 (二)所得税费用的账务处理 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之和,即为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