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职称《会计实务 》考点讲义:第三章负债(最新教材)(10)
时间:2018-01-0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60% 作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40% 作为自本月起第 13个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上述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下年度同月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日,贷记"应交税费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例3-25】承【例 3-24】,2017年6月10 日,该公司购进一幢简易办公楼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3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 330 000 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该办公楼 2017年6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30 000 x60% = 198 000(元) 借:固定资产 3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8 000 ——待抵扣进项税额 132 000 贷:银行存款 3 300 000 2018年6月允许抵扣剩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2 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32 000 (3)货物等己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企业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3-26】承【例3-24】, 2017年6月30 日,甲公司购进原材料一批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款项也未支付。随货同行的材料清单列明的原材料销售价格为 260 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260 000 贷:应付账款 260 000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 借:原材料 260 000 贷:应付账款 260 000 7月10日,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60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44 2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2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 200 贷:银行存款 304 200 (4)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已单独确认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其事后改变用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 ,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已计入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 、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