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知识点:契税(最新发布)
时间:2019-01-2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蚂蚁考试 点击:300次
第4单元 契税 考点1: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P224) (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1.一般范围 (1)地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2)房 ①房屋买卖; ②房屋赠与; ③房屋交换。 2.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提示】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考点2: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P226、225) 1.应纳契税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2.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3.计税依据 (1)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以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①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②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提示】此处的“交换”是指以房换房、以地换地、房地互换,如果是以房(地)抵债、以房(地)换货,应视同房屋(土地)买卖缴纳契税。 考点3: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征收管理规定(★)(P226)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并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更多2019年初级会计师备考资料、讲义学习、考前冲刺,加入初级会计职称学习群:763834992,更有老师答疑解惑!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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