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辅导讲义:第四章第一节(最新发布)
时间:2019-03-0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蚂蚁考试 点击:300次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原理初步 1.增值税概念: 增值税是对销售商品或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2.图示认识增值税 3.总结增值税的特点 (1)普遍征收; (2)税收负担由商品的最终消费者负担; (3)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4)实行比例税率; (5)实行价外税制度。 二、纳税人 1.纳税义务人(大白话阐述):在中国境内干了应该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事儿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提示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3.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界定纳税人: (1)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为纳税人:①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②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统称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新改变:纳税人的分类 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分为两类 【课程引导】为什么要分类?分类标准是什么?怎么分类? 【延伸思考】两类纳税人哪个对纳税人有利? 1.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
下载更多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