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知识点:税前扣除项目(最新发布)
时间:2019-01-1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3单元 税前扣除项目 考点1:税前扣除项目总述(★★★)(P174)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考点2:税金的扣除(★★)(P174) 表5-6
考点3:与人员薪酬有关的扣除项目(★★★)(P175、178) (一)工资、薪金支出和三项经费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提示】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三项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解释】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 ①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19年重大调整) (二)保险费 1.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2.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19年新增) 3.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4.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5.补充社会保险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6.商业人身保险 (1)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2)除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更多2019年初级会计师备考资料、讲义学习、考前冲刺,加入初级会计职称学习群:763834992,更有老师答疑解惑!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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