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知识点:支票(最新发布)
时间:2019-01-0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点击:300次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由6个部分内容组成:(1)支付结算概述;(2)银行结算账户;(3)银行卡与网上支付;(4)票据法律制度;(5)其他支付结算途径;(6)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14分,各种题型均可涉及。本章的考点细碎,很多内容需要记忆,但复习时还是要首先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谈加强记忆。 最近3年考试题型题量分析表
2019年本章考点的主要变化有: (1)根据“银发[2018]125号”文件,新增“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制改备案制试点”的有关内容; (2)根据“银发[2018]16号”文件,调整了“Ⅲ类户账户余额上限”; (3)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新增“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第4单元 支票 考点1:支票概述(★)(P93) 1.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种类 (1)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普通支票既可用于转账,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2)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考点2:支票的出票(★★★)(P94) 1.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提示】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授权补记事项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提示】支票的金额是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只能由出票人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支票的收款人不属于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3.相对记载事项 (1)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4.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考点3:空头支票(★★★)(P94) 1.什么是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对空头支票,付款银行有权拒付。 2.法律责任 (1)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考点4:支票出票人预留签章(★★★)(P94) 1.支票上的出票人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2.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考点5:支票的付款(★★★)(P95) 1.提示付款 (1)时间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2)途径 ①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能背书转让。 (3)手续 ①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②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③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提示】满足下列几个要素时,支票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1)从票面形式要件上看,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且按期提示付款; (2)出票人在票面上使用了预留签章; (3)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票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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