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时间:2018-03-2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人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为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税法规定了一些其他费用扣除标准。 (四)每次收入的确定 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7项所得,都按每次取得的收入计算征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