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辅导资料14(最新发布)
时间:2017-09-2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蚂蚁考试 点击:300次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一、营业税概念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 二、营业税特点 1、以非货物营业额为征税对象; 2、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营业税实行的是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增值税、消费税则按照货物设计相应的税目和税率) 3、计算简便,征收成本较低。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分别是铁道部、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4、营业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例如企业内部食堂)。 二、扣缴义务人 1、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扣缴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