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辅导资料5(最新发布)
时间:2017-09-2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一)协商解除,又称意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可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例题】甲2008年1月与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2009年2月27日,甲在查询社保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08年1月~3月)的社保费。根据合同上的有关约定,2009年3月28日甲向单位提出补交社保费的要求,遭到拒绝。于是甲向单位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准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交社保费。请问甲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解析: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用人单位也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该单位对甲要求补交社保费的要求予以拒绝,甲有权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得到经济补偿和补交社保费的待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