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时间:2017-08-2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蚂蚁考试 点击:300次
【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知识点】: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3个)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知识点】:仲裁协议 1.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有效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