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支付结算基本要求
时间:2017-01-0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填写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规范写法: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二)签章要求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更改要求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说明】法条原文无“出票”表述,票据上的任何金额和任何日期均不得更改。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四)区分“伪造”与“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往年精选习题: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中,属于伪造票据的是( )。(2012年) A.假冒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 B.涂改票据号码 C.对票据金额进行挖补篡改 D.修改票据密押 【答案】A 【解析】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