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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最新发布)(8)

  根据编号为“GYTZ-XYYH2019-02”的《账户监管协议》约定,本次增资款主要用于偿还银行向湘渝盐化及索特盐化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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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且部分还款使用了其他资金,故其还款金额与增资支付金额不一致。

  索特盐化资金主要流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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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且部分还款使用了其他资金,故其还款金额与增资支付金额不一致。

  (三)退出原因

  基于《工银投资股东协议》的约定,轻盐集团就标的公司注入上市公司方案征求工银投资意见时,工银投资于2021年2月通知轻盐集团回购本次增资的全部股份。

  2021年2月22日,轻盐集团与工银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工银投资将持有的湘渝盐化334,976,875股股份(占比31.32%)按照《工银投资增资协议》约定的计价方式转让给轻盐集团,转让价款为本金人民币6亿元、固定回报计算为5,568万元。

  2021年3月10日,轻盐集团已向工银投资支付6.5568亿元,股份转让款项已经全部付清。

  通过本次增资与退出的融资安排,湘渝盐化取得了业务发展需要的资金,工银投资取得了固定投资收益,轻盐集团通过本次增资与退出的时间差扩大与发展了控股企业的规模和效益,各方的商业目的均得以实现。湘渝盐化获得工银投资对其的投资,尽管有股权转让安排,但其结算发生在股东之间,而非股东方与湘渝盐化之间,不属于湘渝盐化的金融负债。本次增资的退出只在湘渝盐化的股东轻盐集团和工银投资之间进行,工银投资向轻盐集团转让标的股份,轻盐集团向工银投资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属于轻盐集团对工银投资的合同之债,不属于湘渝盐化的债务。增资所形成的湘渝盐化股份与轻盐集团对工银投资的债务分别隶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工银投资对湘渝盐化的投资系普通股投资,而非债权投资。

  2021年3月16日,湘渝盐化股东名册作出相应变更登记,向轻盐集团出具新的持股证明书。

  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标的股份已经完整转让并交割给轻盐集团。

  三、华菱津杉的增资情况

  (一)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12月30日,湘渝盐化与华菱津杉签订《关于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重庆湘渝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华菱津杉增资协议》”),约定华菱津杉以人民币现金9,900万元对湘渝盐化进行增资,取得湘渝盐化5,527.1184万股,占比5.17%,其中5,527.1184万元认缴注册资本,4,372.881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同时,湘渝盐化的控股股东轻盐集团与华菱津杉签署《湖南省轻工业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重庆湘渝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华菱津杉增资补充协议》”)。

  2019年12月24日,湘渝盐化股东大会决议一致同意华菱津杉增资,湘渝盐化注册资本由67,923.2721万元增加至106,948.0780万元。

  《华菱津杉增资补充协议》第一条“股权回购”之1.1条约定,“甲方(注:轻盐集团)作为湘渝盐化的控股股东,应尽最大努力组织经营,并依法保障乙方(注:华菱津杉)作为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实现乙方持有的全部股权被上市公司并购,且乙方因并购所得(按并购实施时的作价计算,下同)不低于乙方在本次交易中投入的总金额及按年化利率7%(单利)计算的利息之和,利息自乙方实际投入资金之日起计至并购完成之日止。

  《华菱津杉增资补充协议》第1.2条约定,“如1.1未实现的,则按如下情形处理:

  (1)如在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未实现乙方持有的全部股权被上市公司成功并购的,则乙方有权在本补充协议生效三年期满后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甲方回购乙方持有的全部湘渝盐化股权,甲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无条件予以回购,甲方可指定第三方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乙方在本次交易中投入的总金额及按年化利率7%(单利)计算的利息之和,利息自乙方实际投入资金之日起计至乙方收到全部股权回购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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