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证券基础知识三色笔记第一章:中国的金融体系(2)
时间:2018-02-1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2.我国证券业的作用 (1)通过为企业发展筹集巨额资金进行资源分配。 (2)促进众多公司以重组方式发展壮大。 (3)提供了不同的投资工具,有助于金融服务业的发展。 (4)随着日益加强的国际合作和对外开放,证券业为外资在中国的投资提供了一个新渠道。 (三)保险业 1.保险业的概念 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 2. 保险的分类 (1)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 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 险等。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按照与投保人有无直接法律关系,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 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3.我国保险业的主要任务 (1)增加保险机构,扩大保险市场。 (2)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市场主体。 (3)鼓励创新,完善服务。 (4)防范风险,加强监管。 4.我国保险业的相关机构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随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发展,为了更好 地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批准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专司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3月12日,是经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非营 利性社会团体的法人。 (3)保险公司。以经营保险业务为主的经济组织就是保险公司。 (四)信托业 1.信托业的相关概念 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其本来含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 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 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于2001年4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从制度上肯定了信托业在我国现 行金融体系中存在的必要性,为我国信托市场构筑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将信托活动纳入了规范化 和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2.我国信托业的特点 (1)相关法规的滞后性与外部环境趋于完善并存。 (2)传统业务的局限性与信托品种不断创新并存。 (3)总量规模的控制性与信托机构的相对稀缺性并存。 (4)分业管理的专业性与信托业务多元化并存。 考点四、我国金融市场“一行三会”的监管架构 “一行三会”是国内金融界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四家中国的金融监管部门的简称,此种叫法最早起源于2003年,“一行三会”构成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一行三会”均实行垂直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执行中央银行业务,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作为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务 院的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 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 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 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