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必背数字篇(下)(4)
时间:2017-05-1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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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证券自营 1.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2.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3.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数字监管: ①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②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日营业务情况等。 4.存在超比例持仓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计划,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并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 5.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①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②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③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④持有一张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报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0% 7.属于内幕信息的: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三、证券资产管理 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2.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