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必背数字篇(下)(3)
时间:2017-05-1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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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 ③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业务: ①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②最近24个月内因执行行为违反行业规范 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③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4.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十一、证券承销与保荐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符合: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2.保荐工作底稿保存期不少于10年。 3.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等,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