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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投资基金讲义:第六章(8)

  (1)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2)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 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规定;

  (5)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6)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7)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l0人。

  2.不同组织形式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其中:

  企业法人应具备相应的主要条件是: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行政处罚;在自律管理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调查或整改期间等。

  自然人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在自律管理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等。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时,其合伙人需要具备的条件,等同于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时自然人应具备的条件。

  三、基金销售机构资格取得、备案与终止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同时,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将机构基本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将参与销售业务的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销售机构合并分立的,应视不同情形,按规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不得办理开户、认购、申购等业务。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