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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 (1)甲施工单位将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建设单位不妥,甲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2)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不妥。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2.(1)专业监理工程师接收乙施工单位提交的深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不妥。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其编制的深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应经甲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因此,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接收甲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专项施工方案不妥。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准。
3.甲施工单位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索赔申请分析结果如下:
(1)在建工程损失26万元,应予补偿,因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2)施工单位受伤人员医药费、补偿金4.5万元,不予补偿,因为承包单位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3)施工机具损坏损失12万元,不予补偿,因为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应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4)施工机械闲置、施工人员窝工损失5.6万元,不予补偿,因为承包人的停工损失,应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5)工程清理、修复费用3.5万元,应予补偿,因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综上所述,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补偿金额为26+3.5=29.5万元。
4.(1)甲施工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不妥。
工程竣工预验收应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妥。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
(3)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不妥。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