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45.04万元
B.300万元
C.280.5万元
D.240万元
参考答案A
解析:对于利息支出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
在5%以内计算扣除;见教材(P273末六段)
即可以扣除:(土地成本+开发成本)×5%
第一种情况:见教材(P273末五段1-3行)
(1)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具体允许扣除:见教材(P273末三段2行)
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
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第二种情况:见教材(P273末五段3-末行)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单独计算,而应并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一并计算扣除。
具体允许扣除:见教材(P273末二段2行)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
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开发费用=300×80%+(3 460.8+4 640)×5%
=240+405.04=645.04(万元)
假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增值税应扣除的开发费用是多少?。
“应扣除的开发费用”是:(地价款+开发成本)×10%
即:(3 460.8+4 640)×10%=810.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