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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分析与提示】
(1)本合并属于反收购,原因是尽管长城公司只是获得了合并后公司40%股权比例,但由于其对董事会实施了实质控制,因此符合控制的要求。虽然形式上是x公司为收购方,但实质上长城公司为收购方。计算商誉时,需要评估x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长城公司的购买价格与x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为商誉。
(2)属于企业合并,支付方式是发行股票,合并日为2010年4月1日,此时已经达到合并条件。后续支付部分不属于合并范畴,应属于购买少数股东权益,因此,真正的合并日即为第一次购买时的日期。合并类型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商誉=7 000-(800×7)×85%=2 240(万元)。
(3)属于企业合并,支付方式为现金,合并日为2010年10月30日,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存在商誉的确认问题。
(4)属于企业合并,因为长城公司已经取得了控制权,合并日期为2010年5月9日;合并支付方式为承担债务式合并。商誉=50-(500+300+500+1 000-200-2 000-2 000)=1 950(万元)。
(5)不属于企业合并,2010年9月30日W公司仅存在货币资金,不存在具体业务,不能作为企业合并处理。
(6)不属于企业合并,因为长城公司并没有取得B公司实质控制权,B公司原有股东具有一票否决权,因此长城公司无法对B公司实施主要控制,故无法实施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