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教师资格综合素质考点精华讲义(中学)第2章教育法律法规(23)
时间:2017-05-1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答案】D。解析:《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三十三条规定,改进教育教学评价。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完善学生成长记录,做好综合素质评价。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激励学生乐观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D项说法错误。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完善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完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逐 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完善招生录取办法,建立健全有利于专门人才、创新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 制度。加强章程建设。扩大社会合作。推进专业评价。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 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 办学体制改革: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 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 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依法管理民办教育。 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转变政府教育管 理职能。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 (4)保障措施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倡导教育家办学。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业务水平。以 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 中小学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以中 青年教师和创新团队为重点,建设高素质的高校教师队伍。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长江学者奖 励计划”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人才项目.为高校集聚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 1.【2014年下半年中学真题】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的规定,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 A.以农村教师为重点B.以城市教师为重点C.以边区教师为重点D.以西部教师为重点 【答案】A。解析:《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年)》第五十三条规定: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完善制度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教。 2.【2013年下半年中学真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 出,对中小学教师实行( )。 A.每两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B.每三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C.每七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D.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答案】D。 提高教师地位待遇健全教师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 行倾斜政策。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 教经历。 【2015年下半年中学真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不包括( )。 A.提高教师地位待遇B.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C.健全教师管理制度D.大力推进依法治校 【答案】D。解析:《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年)》关于加强教师队 伍建设,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加强师德建设,提高业务水平,提高 教师地位。健全教师管理制度。所以不包括D。保障经费投入:加大教育投入。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达到4%。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的投入机制。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随着财力增强,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和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多渠道依法筹集经费投入的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人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予以扶持。 第三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考点聚焦 1.本节知识在教师资格考试中以客观题为主要形式进行考查。 2.本节中的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的六大权利和六大义务是历年考查的重点,考生要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有正确的理解和识记.特别是对教师享有各项权利的前提有正确的判断,辩证地理解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考点梳理 一、教师的权利 (一)教师权利的涵义 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它是一种法定的行为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协调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教师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也就是说,教师享 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选择自由和合法权益,这些权利要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总体来讲,教师的权利包括: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当相应义务人违背法律义务、侵犯教师权利时,教师可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二)确立教师权利的法律依据 1.《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教育法》作为基本法有专章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教育法》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对教师权利的规定表述有:“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教师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共有六个方面: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拥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除了上述六个方面的规定,在《教师法》的相关条款中,涉及教师权利还有:教师的申诉权利,即教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教师的人格权、人身权,教师的人格不容侮辱,教师的人身不容侵犯。 3.《义务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中有“教师”专章,对义务教育教师的权利也作了相关规定。其中有“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三)教师的基本权利解读 教师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公民权利;二是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职业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此外。工作于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师,其享有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区别。也就是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不同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他们享有的权利具有任职阶段的特点。 1.教师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教师的公民权利是指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相关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教师的基本公民权利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平等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经济权以及监督权等。在这些基本权利中,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权利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两个重要方面.也是教师基本公民权利的主要表现。对于教师来讲.所谓教师的人身权利是指包括教师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在内的一项重要权利:教师的人格权利主要是指教师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等一系列与人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