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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公路工程》考点:1B420124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的管理

 1B420120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B420124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的管理

  一、工程变更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它通常是指合同文件中“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或工程量清单的改变,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其产生原因有主观原因,如设计工作粗糙;有客观原因,如不可预见的事故、由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停工和工期拖延等。

  二、工程变更的基本类型

  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工程变更有如下几种类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高程、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一取一追三改)

  三、变更程序

  ▲(一)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合同约定变更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约定变更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与合同约定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d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对其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