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考点讲义汇总(3)
时间:2018-08-1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1.非营业活动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不征收增值税;但单位将自产的货物作为集体福利发放,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2.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 方向特定:提供方必须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接受方必须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必须“完全在境外发生或使用”。 3.不征收增值税的其他情形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