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考点讲义汇总(14)
时间:2018-08-1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记忆提示】“换、抵、投”按最高销售价格。 3.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五)组成计税价格 1.自产自用 (1)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非基本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注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同时涉及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与消费税相同。 2.委托加工 (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非基本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进口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注意】进口应税消费品同时涉及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与消费税相同。 (六)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扣除范围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记忆提示】扣除范围不包括酒类产品、车、电池、涂料;纳税环节不同不得扣除;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得扣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