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考点讲义汇总(13)
时间:2018-08-1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①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进口环节的具体规定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5.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简称“金银铂钻”)包括: (1)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钻石及钻石饰品; (3)铂金首饰。 6.批发销售卷烟的具体规定 (1)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从价计征;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办法计征。 【注意】①卷烟分为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采用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时,甲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150元/标准箱、0.6元/标准条),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36%加0.003元/支(150元/标准箱、0.6元/标准条); ②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按目前的规定,不论甲类卷烟,还是乙类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统一为11%加0.005元/支(250元/标准箱、1元/标准条); ③具体适用什么税率,考试时题目会作为已知条件提供,考生需要关注的是:不论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还是批发环节,卷烟目前均采用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 (2)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3)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4)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例题•单选题】2015年10月,甲烟草批发企业向乙卷烟零售店销售卷烟200标准条,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00元;向丙烟草批发企业销售卷烟300标准条,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30000元。已知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比例税率为11%,定额税率为0.005元/支;每标准条200支卷烟。甲烟草批发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 A.20000×11%+200×200×0.005=2400(元) B.20000×11%+200×200×0.005+30000×11%+300×200×0.005=6000(元) C.20000×11%+30000×11%=5500(元) D.30000×11%+300×200×0.005=3600(元) 【答案】 A 【解析】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在本题中,甲烟草批发企业向乙卷烟零售店销售卷烟,属于批发环节的销售,应缴纳消费税;而甲烟草批发企业向丙烟草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属于批发企业之间的销售,不缴纳消费税。 【考点】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一)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注意】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二)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四)特殊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