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民用建筑案例3:歌舞厅防火案例分析(6)
时间:2018-08-2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3)相邻两座建筑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该防火墙应无门、窗、洞口),且其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相邻两座单、多层民用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该防火墙应无门、窗、洞口)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 m。 (5)相邻两座单、多层民用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 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 m。 (四)平面布置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不应经营、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五)防火分区 (1)该建筑地上各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均为2 500 m2, 地下一层设备用房区域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 000 m2, 地下一层物业管理用房区域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 m2。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增加 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 000m2。当营业厅、展览厅同时设置在多层民用建筑的首层及其他楼层时,考虑到涉及多个楼层的疏散和火灾蔓延危险,其地上楼层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为 2500m2; 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地上楼层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为 5 000m2; 当建筑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地上楼层内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 000m2。 (3)总建筑面积大于20 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 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相关部位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均应采用常开甲级防火门)等方式进行连通。 (六)构造防火 (1)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 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 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 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实体墙和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2)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m2。 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 m; 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3)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 m2。 2)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 m。 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