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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介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有关情况等(最新发布)(4)

中国青年报记者:请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有哪些试点开展比较好的地区,可否举例说明?

别涛:我很高兴这位记者关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及其改革。这是一项探索性的制度。说探索改革,是针对现行的损害赔偿制度。大家知道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是承担两类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造成人身伤害,要依法承担对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如果造成财产损害,要按照规定承担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对生态环境本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央提出这个改革要求,就是要在现有人身赔偿、财产赔偿之上加大赔偿的力度,引入新的概念,即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央改革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包括三类内容:一是因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环境要素损害。二是造成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损害。三是上述环境要素、生物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损害。对生态环境损害经过鉴定评估之后,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起索赔,要求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这项新的责任,需要探索、需要改革,所以2016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2018年开始在全国推行这项工作。近两年来的改革试行进展情况,我借这个机会从以下五个方面给大家补充报告一下: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成立了此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实施方案,另有126个市(区、县)印发了本地实施方案,各地已研究制定90件磋商、调查、资金等改革配套文件,另有94件正在编制。

二是以案例实践推进改革。各地办理案件424件,涉案金额约10亿元;办结206件,其中以磋商方式结案186件。

三是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去年通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96条已有相关规定,我们积极推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纳入正在制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法律。

四是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今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规定: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

五是加强业务指导。生态环境部已经制定了相关技术导则,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等技术方法;与司法部联合印发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

目前这个方面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我也跟大家交流一下:一是各地进展不平衡,办案数前十名的省份实践案例数量占全国总数的82%,反过来说有相当一部分省办的案子很少,需要积极推动;二是部分地方认识不到位,推进力度不足,人员、能力欠缺;三是法律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尚不完善。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联合有关部门加大推动力度;二是加强统筹调度和业务指导,指导各地解决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三是强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体系建设;四是继续开展调研和跟踪评价;五是推动相关立法和配套政策措施出台。

刚才您说比较关注案例,重庆、江苏、浙江、贵州等地工作比较突出,这些地方的案例有些特点,值得关注。

重庆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和政府管理考核体系,强化对本区域改革工作的督导考核,已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3件,是全国办理案例最多的省份。已实施修复的23件,其中,修复污染受损土地35.2万平方米。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等各项费用共计5482.85万元。该案是首例省级政府作为单独原告的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电视台评为“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浙江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情形,积极探索创新,开展了23起替代修复案例。例如,2018年11月,浙江绍兴某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中,绍兴市环保局与涉案企业展开磋商达成赔偿修复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至今年1月,企业已在当地建成一个生态公园,改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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