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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点精华汇总:第7章持续督导(7)


 ⑥被证监会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尚在禁入期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或部分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注1】①一⑤是《公司法》的规定,⑥、⑦是《章程指引》较《公司法》增加的两点规定。
【注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如下表:
能力划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精神状态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完全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
年龄 不满10周岁 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 年满18周岁
  特殊规定:对于已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生活来源完全来自于其个人的劳动收人,视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注3】《章程指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仅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同时《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章程指引》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经理和监事,实际上,上述内容对董、监、高均适用,此处一起进行说明。
【例题16•(2005年,2009年、2011年)】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仅就下列选项中的单个信息,以下可以担任董、监、高的有(  )。
A谢某担任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谢某负有个人责任,营业执照被吊销未逾3年
B.公司技术副经理17岁,为发明天才,已经拥有4项发明专利,并从15岁起从事发明创造负担家庭生活
C.李某为甲公司经理,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公司破产,自申请破产清算之日起已超过3年
D.张某在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公司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导致5人死亡,张某负有重大过失责任,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考呗答案:BD
网校解析:《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本题B,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应当是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期超过3年方可;D,不属于经济犯罪,没关系。
(2)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对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均作出了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①《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②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旌,期限尚未届满;
③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④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1】如果上述人员被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注2】主板、创业板规定,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中小板规定,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半数以上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注3】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同时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①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规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
①3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3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2次以上通报批评;
③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
④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注】上市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上述①、②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综上,深交所和上交所对于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实质上是一致的,可总结为以下三点:
①《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②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人期;
③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期间。
2.董事的产生程序
(1)职工代表董事的产生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产生。
 (2)非职工代表董事的产生

公司形式 产生程序
股份公司 由股东大会(包含创立大会)选举和更换
普通有限 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
1人有限 不设股东会,由该1人股东选换
国有独资 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
【注1】有限公司一共有3中形式,普通有限、1人有限和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普通有限是指除一人有限和国有独资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2~50人。普通有限公司中有种特殊的形式我们称之为“国有有限”,是指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