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点精华讲义(3-4章)
时间:2016-09-1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第三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 第一节 按投资领域分类 【考试大纲要求】 掌握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定增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知识点一、按投资领域分类的各类基金的特点 根据投资领域不同,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分为狭义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 基础设施基金、定增基金等。 1、狭义创业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于处于各个创业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的股权投资基 金。一些机构所俗称的“成长基金”,按照美国创业投资协会、欧洲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的 统计口径,以及国内外有关政策法规的界定,属于狭义创业投资基金范畴/ 2、并购基金,是指主要对企业进行财务性并购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狭义的股权投资基 金是指并购基金。 3、不动产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定着物的股权投资基金,也叫做 房地产投资基金。 4、基础设施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 5、定向增发投资基金(定增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权投 资基金。 第二节 按组织形式分类 【考试大纲要求】 掌握公司型基金的架构、特点 掌握合伙型基金的架构、特点 理解契约型基金的架构、特点 知识点一、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由公司法 人实体自行或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 在我国,公司法人实体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公司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主要为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公 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从投资者权利角度看,投资者 作为公司的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委任并监督基金管理人。公司型基金 可以由公司管理团队自行管理,或者委托专业的基金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 我国公司型基金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基金按 照公司章程来运营。 知识点二、合伙型基金 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主要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对基 金(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可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 基金管理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投资决策。 我国合伙型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基金按照合伙协议来运营。 知识点三、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是指通过订立信托契约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其本质是信托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律实体地位。 契约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主要为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通过 购买基金份额,享有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负责基金的经营 和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 往来。 契约型基金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按照基金合同来运营。 外币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采取“两头在外”的方式。 第一,外币股权投资基金无法在国内以基金名义注册法人实体,其经营实体注册在境外。 第二,外币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通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作为受资对象, 并在境外完成项目的投资退出。 第四节 母基金 【考试大纲要求】 理解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的概念、运作模式、特点和作用 理解政府引导基金的特点和作用 知识点一、股权投资母基金 (一)股权投资母基金的概念 股权投资母基金(基金中的基金)是以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 (二)股权投资母基金的运作模式 股权投资母基金的业务主要包括一级投资、二级投资和直接投资。 1、一级投资,是指母基金在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时对基金进行投资,成为基金投资者。母 基金发展初期,主要从事一级投资,一级投资是母基金的本源业务。 2、二级投资,是指母基金在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完成后对已有股权投资基金或其投资组合 进行投资。其投资方式按投资标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购买存续基金份额及后续出资 额;二是购买基金持有的所投组合公司的股权。 3、直接投资,是指母基金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在实际操作中,母基金通常和其所投资的 股权投资基金联合投资,母基金往往扮演被动角色,让股权投资基金来管理这项投资。 (三)股权投资母基金的特点和作用 第一,分散风险。 母基金通常会投资于多只股权投资基金,这些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公司往往会达到一个 较大的数量,这使母基金的投资实现多样性,如投资阶段、时间跨度、地域、行业、投资风 格等,从而投资者可以有效地实现风险分散。 第二,专业管理。 母基金管理人通常拥有全面的股权投资的知识、人脉和资源,在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 资时,有利于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第三,投资机会。 大部分业绩出色的股权投资基金都会获得超额认购,因此,一般投资者难以获得投资机 会。而母基金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专业投资者,通常与股权投资基金具有良好的长期关系, 因此,有机会投资于这些优秀的基金。投资者通过投资于母基金而获得投资优秀基金的机会。 第四,规模优势。 由于母基金拥有相当的规模,能够吸引、留住及聘用行业内最优秀的投资人才。中小投 资者很少具有足够的资源来吸引类似规模及品质的投资团队。 第五,富有经验。 在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时,经验非常重要。母基金作为专业投资者,富有经验,可 以为缺乏经验的投资者提供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渠道。 第六,资产规模。 在对股权投资进行投资时,投资规模的大小常常是一个问题,投资者常常由于资金太大 或者太小以至于难以进行合适的投资。而母基金可以通过帮助投资者“扩大规模”或“缩小 规模”来解决这一问题。 知识点二、政府引导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财政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在投资方向上具有一定导 向性的政策性基金,通常通过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进人早期创业投资领域。 政府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政府引导基金的宗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的资本供给,克服 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处于种 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的不足。 政府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 1、参股。是指政府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 业。 2、融资担保。是指政府引导基金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基金提供融资担保,支 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3、跟进投资。是指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政府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支持创业 投资基金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 第四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与设立 第一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机构 【考试大纲要求】 掌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概念 掌握募集机构的含义及范围 掌握募集机构的资质要求 理解募集机构的责任、义务 知识点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募集服务机构向投资者 募集资金用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 募集行为包括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投资者认/申购(认缴)、份额登记、赎回 (退出)等活动。 基金的募集分为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 (1)自行募集,就是由发起人自行拟定资本募集说明材料、寻找投资人的基金募集方式。 (2)委托募集,是指基金发起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寻找投资人或借用第三方的融资通道 来完成资金募集工作,并支付相应服务费或者“通道费”。 知识点四、募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募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如下: 1、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机构需要就合格投资者身份尽到审查义务,判断投资者是否具备 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能力,应以一定的资产价值和收人作为衡量标准,并且对投资者所能承 担的风险能力进行测试。 2、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 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基金推介及 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3、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 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4、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受托 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基金管理人依法承 担的责任。 5、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 的金融产品,或者将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 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基金转让的条件。 6、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 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7、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8、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 归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 金原路返还。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 其监督机构信息。 9、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 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 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 责任。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基金的募集过 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 利益冲突。 10、涉及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人其 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基金管理人、基金销 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 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二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 【考试大纲要求】 掌握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和范围 理解当然合格投资者的类型与认定标准 知识点一、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和范围 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 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股权 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此外,对于单位投资者,要求其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对个人投资者,要求其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 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知识点二、当然合格投资者 以下投资者视为当然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和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前述第(1)、第(2)、第(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时,不 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知识点二、投资者非法拆分 基金拆分主要包括份额拆分和收益权拆分。两种拆分都会突破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因此 被严格禁止。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 金融产品,或者将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及其人数标 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 目的购买基金。 知识点三、禁止性募集行为 1、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 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2、在推介基金时,不得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等措辞。基金推介材料中应避免出现相关表述。 3、基金管理人如果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基金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将不予办理基金备案业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募集机构的禁止 性行为以及募集媒介渠道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以及基金信息披 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 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 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 托管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第四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 【考试大纲要求】 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流程 掌握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及契约型基金基本税负的区别 知识点一、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我国现行的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主要为公司型、合伙型及契约型。 影响组织形式选择的因素: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监管要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度及 基金运营实务的要求,以及税负等。 (―)法律依据 在《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和契约型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生效前,早期的股权投资基金主要 依据《公司法》设立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 近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逐步丰富。修订后的 《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增加了“有限合伙”这种新的合伙企业形式。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发展而来的一种合伙形式,通过相应制度创新,能够较好地适应股权 投资基金运作。 广义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涵盖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等多种形式。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指引的完善,信托制度与股权投资业务的结合度逐步提高,使契约 型股权投资基金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发展。 一是2001年正式施行的《信托法》和2007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银监会)公布实施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运作股权投 资业务可以通过信托计划的形式,即信托计划项下资金可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 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 二是2012~2013年中国证监会公布实施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从而将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扩充到了资产管 理计划中。 (二)监管要求 依法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 (三)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度 1、资金募集与出资安排 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各类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客户,基金投向则以未上 市企业的股权和已上市企业的非公开交易股权为主,基金的资金规模通常较大、投资周期相 对较长,因此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采用承诺资本制。 (1)公司型基金,现行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缴付安排及出资方式等方面 不再由法律作强制性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另外规定),全部由公司章程进 行规定,因此可根据基金情况进行适应性约定。 (2)合伙型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可以由合伙协议对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进行 约定。 (3)契约型基金,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基金投资者基金出资、取得收益分配的规则,现 行的法律法规未对契约型基金的出资安排有强制性规定,现行实务中多根据基金管理人募集 资金的便利性和项目投资的安排等在基金合同中进行适应性约定。 此外,股权投资基金从资金募集角度进行组织形式选择时,需要符合各组织形式法律法 规要求的人数限制。 2、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投资决策 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业务是投资实施与管理退出,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各参与主体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安排,特别是投资决策权的设置机制。 (1)公司型基金:投资者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公司需依法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 大会(股东会)以及监事会(监事),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设立、监管权限、 利益分配划分作出规定。公司型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会),在公司型基金中 投资者权利较大,可以通过参与董事会直接参与基金的运营决策,或者在股东大会(股东会) 层面对交由决策的重大事项或重大投资进行决策。由公司内部的基金管理运营团队进行投资 管理时,通常是在董事会之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一般由董事会委派;聘请外部管理 机构进行投资运营管理时,董事会决定外部管理机构的选择并起监督职能,监督投资的合法、 合规、风险控制和收益实现。在新的全球性“董事与经理分权”框架下,具体的项目投资决 策等经营层面的决策也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由经理班子或者第三方管理机构行使,只有涉 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大决策才必须由董事会之类的机构作出。 (2)合伙型基金:基金的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存在,汇集股权投资所需的大部分资 金,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对外不可以代表合伙企业,仅在法律 和监管约定的适当范围内参与的合伙企业事务可不被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投资与资产处置的最终决策权应由普通合伙人作出。 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议事程序。在实务中,合伙协议中 会对合伙人会议的召开条件、程序、职能或权力以及表决方式进行明确,合伙人会议并不对 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进行决策和管理。 (3)契约型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以 契约方式订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契约框架下,投资者通常作为“委托人”,把财产“委 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后,由基金管理人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通常不设置类似合伙型基金 常见的投资咨询委员会或顾问委员会,即使有设置,投资者也往往不参与其人员构成,契约 型基金的决策权归属基金管理人。 3、收益分配安排 通常情况下,股权投资基金在较长的投资期限内实施项目投资,并对投资标的进行差异 化的管理退出安排,因而股权投资基金如何进行收益分配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需要约定的 关键内容,其中包括分配的原则、时间和顺序等。 (1)公司型基金分配时为“先税后分”,即按年度缴纳公司所得税之后,按照公司章程中 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进行分配,收益分配的时间安排灵活性相对较低;同时,公司型基金的 税后利润分配,如严格按照《公司法》,需在亏损弥补(如适用)和提取公积金(如适用) 之后,分配顺序的灵活性也相较低。 (2)合伙型基金的分配为“先分后税”,即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 伙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分别缴纳所得税,在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在实务中,合伙型 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时点和顺序可在更大自由度内进行适应性安排。 (3)契约型基金的契约属性、收益分配安排均可通过契约约定,但在实务中相关约定同样 需参照现行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引的要求。 4.基金运营实务的要求 在基金的运营实务中,三种组织形式因各自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同,而产生了一系列差异, 包括基本税负区别、权益登记流程区别等。 知识点二、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流程 (―)公司型基金的设立与备案 1.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 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 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 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设立步骤与备案 (1)名称预先核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的特别规定为企业准备名称,并根据所 在地工商登记机构的流程要求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设立登记:在名称核准通过后,需要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 各地工商登记机构的要求提交一系列申请材料,进行设立登记事宜。 (3)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构能够当场登记 的,应予当场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领取营业执照 后,还应该刻制企业印章,申请纳税登记,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等。 (4)基金备案:按照现行自律规则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毕后限定时间内 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产品备案系统进行备案,根据要求如实填报相关基本怡息。 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设立登记,股份公司型基金则是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合伙型基金的设立与备案 1.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限合伙企 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 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在股权投资基金领域,普通 合伙人也通常只宜以货币形式出资);有生产经营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步骤与备案 公司型基金与合伙型基金均由工商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因而设立步骤相同, 分别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基金备案。 (三)契约型基金的设立与备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契约型基金的设立不涉及工商登记的程序,通过订立基金合 同明确投资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在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 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基金备案要求与其他组织形式基金一致,应由管理人在基金成立日起限定日期内到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 行投资运作。 (二)合伙型基金的税负分析 1.流转税——增值税 合伙企业层面的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项目 退出收人如果是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则需按税务监管机关的要求计缴增值税。 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作为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的主体时,需按照适用税率计缴增 值税和相关附加税费。 2.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 的原则。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 企业所得税。 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收人主要为两类: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 如果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两类收入均按照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 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有限合伙人为公司,两类收人均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人,计缴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中,有限合伙型基金通常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由基金代扣代缴自然人投资者的 个人所得税。 合伙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通常情况下为公司法人,如果普通合伙人同时担任基金管理人, 其收人大致包括两类:按投资额分得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基金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按照现行税务机关的规定,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普通合伙人本身为有限合伙企业,则同样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合伙制普通 合伙人层面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需再往下一层由每一位合伙人作为纳税义务人。 (三)契约型基金的税负分析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但进行股权投资业 务的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信托法》及相关部门规章中并没有 涉及信托产品的税收处理问题,税务机构目前也尚未出台关于信托税收的统一规定。 实务中,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及契约型基金通常均不作为课税主体,也无代扣代缴个税的 法定义务,由投资者自行缴纳相应税收。由于相关税收政策可能最终明确,并与现行的实际 操作产生影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通过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 书等,对契约型基金的税收风险进行提示。 第五节 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考试大纲要求】 理解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中,基金投 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理解公司型基金合同 理解合伙型基金中基金合同的核心条款安排,包括管理 费、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人的权利 理解契约型基金合同 虽然大部分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会在合伙协议里对合伙企业的经营范 围进行约定,但基金仍然可能因为违约责任或其他债务责任导致普通合伙人被清算,在实务 中普通合伙人通常仅以一定比例的出资参与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而将投资项目管理和 行政事务委托给管理机构,并通过一系列协议的约定,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和分配业绩报 酬。需要强调的是,合伙企业投资管理和行政事务的委托并不因此免除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 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本合伙企业投资资产处置的最终决策应由普通合伙人作出。 (三)契约型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在信托契约形式下,信托公司可以直接作为基金的投资管理人,也可以与基金管理人合 作作为融资渠道,扮演资金募集人的角色,由投资顾问进行基金的投资管理。 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基金形式下,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直接参与主体。因此,在广 义的契约型基金形式下,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或者信托法律关系。 知识点二、公司型基金合同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组织形式相关 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股东出资;股东的权利义务;人股、退股及转让;股东(大)会; 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会计制度;终止、解散及清算;章程的修订。 (二)股权投资业务相关 主要包括:投资事项;管理方式;托管事项;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税务承担;费用和 支出;信息披露制度。 (三)合规与自律相关 主要包括:声明与承诺;一致性;份额信息备份;报送披露信息。 知识点四、契约型基金合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形式相关 主要包括:前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私募基金 的申购、赎回与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私募基 金的财产;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 解除与终止;私募基金的清算;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 (二)股权投资业务相关 主要包括:基金的募集;基金的投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 的收益分配。 (三)合规与自律相关 主要包括:声明与承诺;风险揭示;基金的成立与备案;信息披露与报告。关于广义契 约型基金的具体形式,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或者契约型基金均需要参照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 部门规章和相关业务指引文件。 第六节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与设立中的特殊问题 【考试大纲要求】 了解我国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关工作的历史沿革 了解上海、北京、深圳等地开展QFLP试点工作的内容 理解设立外资创投企业的特殊要求 知识点一、跨境股权投资的历史沿革 1992年至2000年是中国股权市场发展的萌芽阶段,市场中仅有少数几家机构表现活跃,外 资机构中有IDG资本等开始探路中国市场。然而,由于当时投资者对股权投资的认识有限, 参与投资的动力和热情不足,政策环境不健全,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市场发展受到一定制 约。 200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一系列法规,国内股权投资相关政策建设起步; 2002年,中央出台外商投资相关法规,吸引及利用外资政策步人新台阶; 2004年,深圳中小企业板正式启动,进一步为股权投资机构境内退出打通了渠道; 2005年,外汇局出台放开外汇管理的法规,重新开启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境外注册中国 企业以及海外红筹上市的大门,股权投资政策环境逐步完善。商务部也出台了设立外商投资 公司新规,新型的外商投资公司也为外资股权投资开拓了新的道路。在此环境下,中国股权 市场开始进入蓬勃发展阶段。 知识点二、QFLP工作内容 QFLP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资格审批和外汇资金的监管程 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内的基金。 QFLP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重庆、青岛等少数城市和地区进行试点,不同的试 点地区对于境外投资人的资格认定、境内管理人的资格认定、基金最低规模认定、结汇流程 等进行了规定。 知识点三、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2003年,原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颁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 企业管理规定》(后于2015年进行修正),对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条件,包括投资 者人数、认缴出资额的最低限额、组织形式、管理团队等进行了规定。 上述规定提出了必备投资者的概念。必备投资者应当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具备一定 资金实力和投资经验,配备具有一定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人员,同时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 业的出资不低于某一最低比例。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至少有一个投资者应符合必备 投资者的要求。 从设立和审批程序看,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首先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 申请,由商务部会商科技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获批准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