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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认可的业绩到了浙江不好使?一路公司第三次愤然起诉(最新发布)(3)

另外,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发布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公路改建工程(莲都段)施工(莲都段)第1施工标段复议中标候选人公示(第1次),公示时间为2020年6月28日至6月30日。然公示时间尚未结束,就发布了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公路改建工程(莲都段)第1施工标段招标异常公告,认定所有投标单位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否决所有投标单位投标,并组织重新招标。原告认为此举已明显属于程序违法,但被告此次作出的浙发改公管〔2020〕287号处理意见却罔顾事实,认定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行为程序合法。

二、原告在投标时已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以及所附业绩的承继性。

(1)原告原系顺吉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道路施工三十多年的知名施工企业)全资子公司,因经营结构调整,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将相关资质平移给原告,并通过了住建部的批准,住建部已向原告核发了资质证书。原告在投标时提供了资质证书、与业主单位、顺吉集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交工验收证书、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通过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已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证明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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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认可并公开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是业绩合法承继的依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与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已完业绩信息挂钩规定的通知》(浙交﹝2013﹞197号)第一条规定:信息挂钩制度是指施工企业在诚信信息系统公开已完业绩,将系统自动生成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作为投标文件中业绩材料的组成部分,在评标时对《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投标文件的业绩证明材料等进行核查,确保施工企业投标时业绩材料的真实性。该条款已经明确《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就是用于企业参与投标时的业绩证明材料。

此外,浙发改公管〔2020〕287号意见书中指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确认“S325(82)省道延伸线黄岩北洋至宁溪段工程”未列入住建部门同意转移业绩的清单。原告认为,该说法没有依据。首先,原告系从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平移的资质,住建部也已审核同意并向原告核发资质证书;其次,现尚无明确证据证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否认前述工程业绩转移,仅为被告的单方表述;再次,如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不认可,又为何该业绩公开这么长时间都未通知原告予以修正。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作为政府部门主导开发并对全社会公开的系统,应具有公信力,该系统上公开的业绩即视为政府部门认可并且合法有效的业绩,否则该系统的存在将毫无意义。

(3)原告提供《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作为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后,无需再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招标文件要求: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承继性。该要求只需要投标人在“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中完成其中一项即可。实质上,原告在工程业绩承继方面也已经取得了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此前在原告申请行政复议中,提供了《关于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业绩由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承继的报告》,该报告已经获得永嘉县、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同意。

三、原告认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5年版)部分内容的通知》适用于2018年招标的公路项目。其中关于“施工单位业绩发生合法承继的,但需提供业绩合法承继的有效证明,相关业绩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完成公开的可认定为合法承继”的规定是对之前范本中对应条款的补充说明,以避免招投标过程中对承继业绩合法性认定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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