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检察提前介入涉疫情防控犯罪案 已批准逮捕4人(最新发布)(3)
时间:2020-02-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点击:300次
2,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案件; 3,利用疫情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案件; 4,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等犯罪案件; 5,贪污、侵占、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犯罪案件; 6,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明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或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的犯罪案件; 7,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利用疫情编造、传播谣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8,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犯罪案件; 9,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造成疫情扩散,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失职犯罪案件; 10,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医护工作者实施的暴力行为、侮辱诽谤,或“医闹”等扰乱医疗场所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 11,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的重刑事犯罪,或者非法行医、虚假广告等直接影响群众防控疫情信心的犯罪案件; 12,罔顾病毒传播危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案件。 13,其他涉疫情刑事案件。 同时,山东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的不法行为,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造谣、不实疫情信息。要积极开展源头防控,注意发现食品药品质量管控、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等领域存在的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 闪电新闻记者 王文龙 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