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涉黑记者犯罪细节:威胁法院院长,私刻派出所印章,在“3·15”晚会上造假(最新发布)(3)
时间:2020-10-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蚂蚁考试 点击:300次
2013年,李某12等人承揽了卓资县旗下营农村养老互助幸福院建设工程,双方约定包工包料,后李某12等人因资金不足停工。2017年4月,李某12在得知卓资县旗下营政府准备作出更换工程承建方的决定后找到被告人苗迎春疏通关系,苗迎春利用其担任中部记者站站长所产生的对卓资山政府进行舆论监督的影响力,通过向卓资山政府县委书记王某14疏通关系,使得李某12等人恢复施工。2017年6月,苗迎春提出要将一辆新凯牌奔驰商务车(购置价格为37万元,实际由苗迎春控制)以80万元的价格抵顶给李某12,李某12为感激苗迎春在工程复工上的帮助遂予以答应并以转账及现金方式支付。经价格评估,该车价值为23.2万元,苗迎春从李某12处变相收受56.8万元。 (三)行贿事实 1、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苗迎春为了得到时任内蒙古电视台台长赵春涛(另案处理)的关照,先后送给赵春涛现金人民币59万元。 2、2000年至2011年5月,苗迎春为感谢罗振华在其承揽的乌兰水泥公司工程项目中提供的帮助和便利,以年节费、代偿借款的名义给予罗振华以财物,合计人民币630万元,郭某13参与其中的395万元。 (四)故意伤害事实 2017年底,被告人苗迎春受赵春涛指使,安排被告人敖毅殴打内蒙古电视台工作人员被害人肖某。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敖毅、吴日晖乘坐被告人赵磊驾驶的×××本田轿车来到呼和浩特市。之后,被告人苗迎春、敖毅、王磊、赵磊、吴日晖等人先后摸排、跟踪肖某行踪,并在肖某的车辆上安装GPS定位器。同年1月23日下午,被告人贾宇飞驾车将赵磊、吴日晖送到肖某居住地即呼和浩特市××苑,赵磊、吴日晖用事先准备的甩棍、棒球棒将肖某腿部打伤。后乘坐出租车逃至110国道与敖毅会合后,驾驶×××别克轿车返回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肖某左小腿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敖毅亲属自愿代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肖某对敖毅表示谅解。 (五)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事实 被告人苗迎春、郭某13夫妻二人在其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水语山城南门旁平房住所内非法持有枪支6支、弹药若干。2018年6月底,苗迎春指使郭某13将上述枪支、弹药转移至院内水箱中。郭某13在监察机关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家中存放枪支、弹药的情况,后上述枪支、弹药被搜缴到案,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弹药中,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5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支,制式12号猎枪弹55发,非制式12号猎枪弹28发,非制式16号猎枪弹3发,制式5、6毫米运动长弹710发,非制式4、5毫米气枪弹350发;制式双管撅把式猎枪枪托1个;制式立式双管撅把式猎枪枪管两根。 (六)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事实 2017年底,被告人苗迎春为购买内蒙古电视台原台长关某某集资的呼和浩特市××苑房屋,私刻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大学西路派出所户口专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虎山派出所”两枚国家机关印章,并加盖于伪造的其子苗郭东为关某某直系亲属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和“户籍证明”等多份公文,将该房屋顺利过户到苗郭东名下。案发后,在其家中搜缴出国家机关印章、公司印章、手章、公文、证件若干。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包括上述两枚印章在内的8枚国家机关印章、2枚公司印章、1枚手章、7份公文均系伪造。 (七)损害商品声誉事实 2014年3月初,被告人苗迎春为迫使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电视台增加广告投入以获取更多的广告费提成,指使其工地4名工人购买、饮用河套酒并造成喝酒中毒假象,同时安排被告人栗程锦等人跟踪“拍摄、采访”。之后,苗迎春带领栗程锦等人到河套酒业集宁办事处进行“专题采访”,期间与前来劝阻的工作人员裴某发生冲突,苗迎春报警后,裴某因此事被行政拘留五日。此后,苗迎春等人将录播的“河套酒中毒事件”在内蒙古电视台“3·15”晚会和“都市全接触栏目”多次播出,致使河套酒业商品声誉受到损害。 (八)徇私枉法、诬告陷害事实 被告人苗秀英与乌兰水泥公司职工家属楼物业管理人员李某11因使用车库问题发生纠纷。2017年10月,被告人苗迎春为了报复、陷害李某11,遂按被告人刘晏提议指使被告人王磊打电话报警,并让被告人敖毅、王磊提供虚假购买、租赁车库协议,同时指使敖毅、王磊、苗秀英等人在制作笔录过程中作虚假陈述。被告人刘晏在具体负责办理该案过程中,未按法定程序取证,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在李某11被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体检时,苗迎春授意敖毅带领贾宇飞、吴日晖、赵磊冒充内蒙古电视台记者“拍照”,并言语威胁李某11。之后,苗迎春指使栗程锦将所拍照片编辑文字内容后,其予以转发扩散。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以李某1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李某11因此被原单位辞退。后经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改判李某11无罪。 (九)寻衅滋事事实 (责任编辑:admin) |